“產品開發項目經理責任重大,權力有限”、“項目經理幾乎沒有什么權力”、“項目經理有責無權”、“項目經理只能協調各部門來參與項目,協調很難,甚至只能靠搞關系”、“項目經理只能靠個人影響力,實在難當”……漢捷咨詢在為企業提供咨詢和培訓過程中,這種聲音聽得太多了。這的確是企業產品開發中的普遍現象,而且嚴重影響了研發項目的運行和質量,但是談到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高層會說:“那項目經理們認為需要什么權力就提出來,我們肯定支持!”,輪到項目經理又說不清自己需要什么權力。看來,很有必要弄清楚項目經理到底應該賦予那些權力。
基于責權對等的原則,有什么樣的責任就應該具備什么樣的權力,所以項目經理的權力與他/她承擔的責任應該相一致。有一種觀念認為,項目經理的職責界定清楚了,也就明確了權力,就不需要再特別列明權力了。然而漢捷咨詢在企業實際運行中發現:項目經理履行責任時受到組織運行機制的束縛,相應的權力其實無法發揮,反過來導致項目經理很難有效承擔責任。那么,解決問題的思路應該是根據項目經理的角色及職責,明確相應的權力,同時調整組織運行的機制。
這里以PDT經理(Leader of Product Development Team)為例,重點分析一下應該賦予他/她的權力。作為重量級的產品開發項目經理,PDT經理需要領導跨職能的PDT團隊對產品開發項目的市場或財務結果和過程結果(如進度、質量、成本)負責,其責任包括組織團隊實施項目工作、領導團隊做出決策、進行項目管理、確保資源獲得、向高層匯報并得到高層支持、解決項目問題、人員考核及激勵等。與這些責任相對等,應該授予PDT經理以下權力:
1、指揮權。與傳統的輕量級項目團隊中項目成員指揮權主要歸屬部門主管不同,PDT經理具備項目范圍內完整、直接的指揮權,他/她依據項目計劃和情況變化指揮項目成員完成各項工作,并在過程中實施監控。
2、決策權。決策權力是分層劃分的,高層除了掌握戰略性的權力外,戰術性的決策應充分授予給PDT經理,主要包括技術評審審批權、決定戰術性問題的解決方案、技術方案選擇、技術問題解決、一定范圍內的計劃變更和設計更改。
3、協調權。資源配置和保障是直接關系項目的關鍵問題,涉及到高層、項目管理部門、部門主管、項目經理、產品經理多個角色在這方面的運作關系和權力劃分,PDT經理應具有向部門主管和項目管理部協調資源、根據項目需要向高層和部門主管提議資源或要求更換不合格資源的權力。另外,當項目團隊遇到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時,PDT經理可以協調部門主管組織資源給予解決。
4、建議權。PDT經理保持與高層溝通,向高層匯報項目情況,反映存在的重大問題,同時建議解決問題的方案。當PDT經理認為項目繼續下去也無法獲得成功時,他/她可以建議中止該項目。
5、預算權。根據項目目標和預算,PDT經理可以自主地分配和管理預算,必要時提出增加或修改預算的申請。另一方面,PDT經理依據設定的產品目標成本,組織進行產品成本構成分析和預算,并監控實施。
6、考核權。PDT經理擁有對項目成員在項目過程中的考核評價權。PDT經理給項目成員設定目標,在階段性里程碑時對項目成員做出考核評價并給予反饋,然后將考核結果反饋至成員的部門主管。
除了以上六項權力外,一些公司還給予PDT經理分配權。一般的做法是,對每個項目設立項目獎,達到一定里程碑時由PDT經理將對應階段的獎金額度分配并發放給項目成員。但項目獎機制會導致削弱市場導向、降低工作成就感、相互攀比、評價不容易公平、忽視長期性工作等問題,實際上是弊大于利,所以最好不要向PDT經理授予分配權。
當然,目前很多企業的產品開發項目經理還只是傳統意義上的項目經理,或者是輕量級的項目經理,這就需要根據公司對項目經理的定位和職責,結合以上PDT經理應具備的六項權力和具體內容做出裁剪。